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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力量才是最强有力的

发布日期:2007-09-12

任剑涛:制度的力量才是最强有力的

体制安排的制度化水平决定整个政治运作的水平

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高低,与执政理念、执政基础、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资源、执政环境诸因素关联在一起。假如将这些因素划分为两个方面的话,执政理念大致属于主观的因素,其余的则都属于客观性较强的因素。在诸客观因素中相互比较起来,执政的体制安排属于制约其他客观因素的重大因素。因为,执政体制以执政的制度化安排为底蕴。

常识告诉我们,在现代政治运作过程中,制度化的安排水平决定整个政治运作的水平。一个政治体制安排的制度化水平高低,往往就代表了政治制度的建设水平,并相应代表了制度运作的可能状态、规范程度、稳定性质、公正公平、认同情形。

执政党的制度取向与革命党的理想化取向恰好形成对照。革命党的理想化取向以高昂的热情、打破现实的冲动、实现理想的持续行动为主要特质。

它不受规范、制度、稳定等因素的制约,对于现成的制度安排和基本体制恰恰采取一种对峙的态度。否则,革命就会失去精神动力。就此而言,将革命定位在“破”的位置上就是一个较为准确的说法。而执政党不是依托于理想奠基的政党,它不以破坏为自己的政党的目标。相反,以稳定政权为追求,以推进社会发展为己任。它着眼于如何将政党的稳定执政与制度的稳定安排吻合起来。因此,它对于社会政治制度规则的“立”更为关注。

一个成熟的执政党,因此是一个将自己定位在合理体制设计、理想制度安排基础上的政党。

执政体制须置于宪政的基石之上

执政体制的体制安排依据于合法执政的三个起码要点。一是将执政体制合理地置于宪政的基石之上,这是保证执政党能够带给人们一个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的执政体制的前提条件。只有建立在宪政基石上的执政体制,才足以获得政治统治的理性基础,也才能保证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获得广泛认同。一个拒绝宪政的执政党,在现代政治经验视野中,还没有能够持续治理国家的历史纪录。在这个意义上,执政党的依宪执政就成为现代政党合法执政的基本选择。执政党必须将自己置于宪法之下,执政者必须将自己放到法律之下,执政党才足以保证自己的合宪执政地位,否则就会伤害自己的执政利益。

合理的执政体制乃是一个依法执政的体制

如果说依宪执政是一个政党足以执政的必然选择,那么这里强调的依法执政就是一个政党具体行使执政权力的行为基础。这里需要理顺三种关系,即党国、党政、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执政党在国家法律规范之下执政,执政党在派出政府行使国家日常管理权力,执政党在与其他社会组织平等相处三个要义上处理三种关系,乃是一个理性选择。这样,执政党就将自己安顿在一个体制的固定位置上,而不是将自己高高在上地置于体制之外,使执政变成破坏制度化的体制外操作。

依靠制度规定而不是依靠执政者道德自觉约束执政者行为

体现制度化取向的执政体制安排,是一个依靠制度规定而不是依靠执政者道德自觉约束执政者行为的体制。围绕这一宗旨,是否制定具有合理性支持的制度规章,以及按照这类制度规章规范执政者的执政行为,就成为执政状态好坏的分水岭。为此,以理性化为导向,以合理化为基础,以规范化为要求,以高绩效为目标,以稳定发展为追求,以落实责任为动力,设计并实施一套具有刚性标准和弹性空间的制度规则,就成为执政体制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对于一个处于“现代”背景中的执政党来说,要实现合理执政、长期执政,信赖制度力量远远比信赖道德力量更为有利。支撑革命党思维的道德理想主义,完全仰赖个人的理想主义之道德冲动,它对于个人如何克勤克俭、艰苦奋斗具有强大的支持功用。但是在和平时期、执政状态中,这种理想主义的组织功用会处于衰变的状态之中,这个时候,将执政组织中的个人置于制度化的体制之中发挥作用,对于组织中的个人定位会更为清晰、责任会更明确、效用会更为巨大、持续效力会更加久远。制度的力量就此成为执政党依托的最强有力的力量。

转载自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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